客服热线     800-689-5158    0898-68927552
  •        交易规则
  • (注:供模拟交易参考,最终版本以正式上线时的版本为准。)

    撮合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四章 交易
    第五章 结算 第六章 货物交收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附则 附件一:入市交易协议
    附件二: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交收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天然橡胶及其他热带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在现货竞拍交易的基础上,丰富交易模式,推出撮合竞价交易。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会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运用信息技术,依托因特网,组织天然橡胶及其它热带产品电子交易。
       第四条 本市场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负责组织市场交易,监督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
    TOP 置顶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市场实行会员制,凡经过申请登记审核通过后,资格符合者成为 本市场会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会员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从事与本市场交易品种有关的现货生产、消费、流通企业;
       3.承诺遵守本规则;
       4.商业信誉良好。
       申请者须填写本市场制发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并缴纳会员服务费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即成为本市场会员。
       第七条 本市场根据会员企业经营范围将会员分为生产、消费、流通三类会员。不同类型会员在申请成为本市场会员时应按本市场要求填报有关材料,经本市场审核后确定其类型。如果会员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须及时向本市场如实申报。
       第八条 本市场对会员实行统一的代码管理。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本市场规定代码的交易指令,对应于该代码交易指令的会员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市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市场进行交易;
       2.使用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3.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本市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市场各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2.保护好自己的会员交易帐号、密码及身份识别和保密介质,并对因其帐号和密码在本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会员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市场;
       5.接受本市场的业务监管;
       6.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入市交易协议》(见附件一),该协议是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会员应委派1-2名交易员在本市场进行交易,交易员须持有会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交易员在本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被视为其所代表会员的行为,会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员只能接受其所代表会员的指令进行交易,交易员须认真履行会员的授权,完成会员赋予的使命,为会员保守秘密,并及时向会员单位传达各项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变更交易员,应提前通知本市场并按本市场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交易员变更生效前,会员对原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全部责任。
    TOP 置顶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十五条 本市场进行天然橡胶及其他热带产品的电子交易:
       1、天然橡胶:主要交易品种如下:
       (1)5号标准胶 (代码NR,海南农垦生产的5号乳标胶和云南农垦生产的5号标准胶) 质量符合GB/T 8081-2008;
       (2)浓缩乳胶 (代码CR,海南农垦、云南农垦和广东农垦生产的浓缩乳胶) 质量符合GB/T 8289-2001;
       2、其他交易品种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质量检测机构为交收地国家法定质检机构。
       第十七条 本市场天然橡胶的交易以吨为单位,报价货币为人民币。5号标准胶和浓缩乳胶的报价单位均为元/吨;其他另定。
       第十八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报价最小变动价位,5号标准胶为10元/吨;浓缩乳胶为10元/吨;其他另定。
       第十九条 本市场国产天然橡胶的交易报价是指在海口地区交收的含税价格,具体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设置周合约和月合约,代码设置以产品英文缩写和具体交收周、月及最后交易日组合编制,周合约以交收周的周五为最后交易日,月合约以交收月的20日为最后交易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各交易品种当日的涨跌幅度。其中天然橡胶的涨跌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本市场结算价的±4%,其他品种另定。如果某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跌幅限价的上下限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其涨跌幅度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TOP 置顶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交易是指在本市场中介主持下,会员通过本市场规定的方式报价,由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按一定规则成交的电子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场内交易地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13号绿海大厦中橡电子交易市场。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开市和收市时间为: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5:30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的交易模式为电子撮合交易:
       电子撮合交易是指会员按照本市场制发的形式发布买入或卖出指令,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对每条交易信息按规定程序和原则确定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交易的程序:
       1.会员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会员将买入、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
       3.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会员的资金情况与订货情况,确认会员的买卖资格,将会员的买入或卖出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卖出价小于或等于买入价时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撮合成交。在市场价格达到当日涨跌幅度限价,并只有单向买入或者单向卖出申报时,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4.买卖申报经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即生效,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的交易终端上。
       5.未成交指令继续参加当日交易。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未成交指令自动失效。
       6.会员可以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转让订货,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 基准价由本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上市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交易品种第一天交易涨跌幅限价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开市集合竞价在各交易品种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入、卖出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市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市价。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
       第二十九条 开市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交易。
       第三十条 本市场相关交易名词解释:
       1.开市价:开市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
       2.收市价:收市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3.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交易品种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4.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交易品种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5.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成交价格。
       6.涨跌:涨跌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7.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8.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的数量。
       9.订货量:订货量是指某一交易品种未转让或未交收的订货数量。
       10.基准价:新上市的交易品种的上市基准价由本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三十一条 交易指令:
       1.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的报价只能在本市场规定的涨跌幅限价之内
       2.取消指令:指交易员按会员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3.交易指令当日有效。
    TOP 置顶

    第五章 结算
       第三十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本市场的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差价、交收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参与本市场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帐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保证金及货款的及时支付。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会员应按本市场规定缴纳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支付办法和标准由本市场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会员预付保证金的办法、标准及结算方式如下:
       1.保证金标准为该品种成交金额的20%,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会员在订货期间,须按差价当天与本市场结清订货差额款;
       3.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会员须与本市场结清其订货价与当日结算价的差价;
       4.货物交收日前,买方须按货物交收价付足全额货款;货物交收后,本市场解冻卖方已支付的相应订货的保证金;
       5.会员可向本市场申请减免订货的保证金,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经本市场审核同意后按相应规定执行;
       6.当本市场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本市场可调整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进度或采取订货限量、代为转让等其他相应措施;    7.订货转让时,会员须与本市场结清其订货价与转让价的差价,本市场在扣减会员应交的各项费用后,解冻会员相应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可用本市场认可的定点交收仓库的有货凭证向本市场的指定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并支付相关费用,会员可将已质押的存货凭证赎回。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场结算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根据会员交易结果与当日结算价,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
       结算完毕后,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本市场向该会员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追加资金通知,会员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三十八条 本市场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会员可通过因特网等方式提取结算数据,会员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通知会员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 会员划拨资金在本市场结算部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会员公布各指定银行专用资金帐号,会员划入资金须注明会员代码和会员名称,并及时通知本市场查收。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会员的资金余额;
       2.资金划出:会员在申请开通交易时,须提交《指定帐户公函》并预留印鉴。会员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应填写《会员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本市场按照《指定帐户公函》中的指定帐户办理资金清退;
       3.会员在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后,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资金划入、划出手续;
       4.会员应对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TOP 置顶

    第六章 货物交收
       第四十条 货物交收是指会员按照撮合交易结果,卖方交付货物标的、买方支付货款,双方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 本市场核准若干定点交收仓库负责验货交收,向买卖双方提供仓储条件。定点交收仓库是由本市场认定的交收货物存放地,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并开具交收仓单,定点交收仓库开具的交收仓单须经本市场注册后方可用于货物交收。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实行定点交收仓库交收和仓外交收相结合的交收制度。仓外交收按本市场有关规定执行。货物交收价为最后交易日结算价加减地区差价,具体地区差价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市场实行交收匹配制度,根据各交易品种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会员的订货情况,按数量取整、就近配对原则进行订货交收的匹配,确定货物交收双方的履约对象,并于下一工作日将结果通知相应会员。
       第四十四条 买卖双方须在货物交收日前与本市场确定的交收履约对象签订交收合同(见附件二),否则视为交收违约;买方须将全额货款划入本市场指定结算帐户,逾期视为买方违约;卖方须向本市场交存有货凭证,逾期视为卖方违约。
       第四十五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最后交易日次日起至第十天止(含节假日),为该品种的货物交收日,在买方交纳全额货款和卖方交存有货凭证及相关凭证后,本市场于货物交收日向买方交付有货凭证及开具提单;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余款作为卖方质量担保金。在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买方没有向本市场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本市场将质量担保金划入卖方指定帐户。如买卖双方实行仓外交收,另按本市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卖方须在收到80%货款时向本市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市场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如买卖双方实行仓外交收,由卖方向买方直接开具发票。
       第四十七条 在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并提请本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质量检测合格,本市场将质量担保金划入卖方指定帐户;如质量检测不合格,则卖方构成交收违约并按本市场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场规定的可交收地点为海口、昆明、上海、温州、青岛,其中国产天然橡胶以海口定点交收仓库为基准交收地。
       第四十九条 包装:
       1.国产5号标准胶的包装标准符合GB/T8082-2008国家标准,外包装须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重33.3kg或35kg。胶包尺寸分两种:净含量33.3kg 的胶包尺寸为67×33×20cm ;净含量35kg 的胶包尺寸为68×34×20cm,胶包外表面须标明:标准橡胶、级别、净重、生产厂名或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
       2.国产5号标准胶的的包装标准符合GB/T8081-1999国家标准,外包装须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重40kg,每吨25包,无溢短。胶包尺寸分两种:68×34×20cm 和60×40×20cm,胶包外表面须标明:标准橡胶、级别、净重、生产厂名或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新旧包装标准并行实施,新标准替代旧标准的具体时间市场另行公布)。
       3.乳胶包装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五十条 交收商品必备单证:
       1.国产5号标准胶、浓缩乳胶在实物交收时,须提供与实物一致的本市场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或检验鉴定报告)原件。若实行仓外交收,须提供加工分公司出具的质检证。
       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须分若干批次检验。
       第五十一条 有效期:
       1.国产5号标准胶交收的有效期限为自生产日期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止。
       2.乳胶交收的有效期限为自生产日期起3个月内。
       3.在库天然橡胶的质检证(或检验 /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须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收。 
       第五十二条 到库天然橡胶必须干燥、清洁。定点交收仓库在验收时须对货物外在品质按规定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市场开展提前交收业务,在本市场天然橡胶同一品种订货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后,向本市场提出申请,并经本市场核准后,可在本市场规定的货物交收日前提前交收。
       1.提前交收的货物交收价为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交收价;
       2.买卖双方按达成的协议交收价结清相应的交收差价;
       3.提前交收的合同签订、货款支付、违约处理流程参照按期交收相关流程;
       第五十四条 本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应的物流配送服务。
       第五十五条 货物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TOP 置顶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市场通过因特网或其他方式发布市场公告,向会员提供本市场交易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市场交易信息的所有权属本市场,由本市场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本市场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十八条 本市场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发布交易信息,包括品种、货物交收时间、最新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库存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TOP 置顶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电子撮合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本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交易中发生人为操纵市场,扰乱市场;
       3.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导致会员出现结算、交收风险;
       4.当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情况并采取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5.本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条 出现五十九条所述异常情况时,本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幅、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资金划出等紧急措施。
    TOP 置顶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六十一条 会员之间因交易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市场申请调解。
       第六十二条 纠纷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十三条 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市场对其订货实行代为转让:
       1. 会员可用资金余额小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 订货量超出其订货限量规定的;
       3. 因违规受到本市场代为转让处罚的;
       4. 根据本市场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
       5. 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
       第六十四条 代为转让的执行时间如下规定:如会员资金不足情况达到本市场规定,则由本市场执行代为转让。因可用资金余额小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而被代为转让的,在资金补足前,中止相关会员的订货资格。
       第六十五条 本市场以“代为转让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代为转让通知。“代为转让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须及时收取当天结算数据及“代为转让通知书”,会员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和“代为转让通知书”。
       第六十六条 因受涨跌幅限价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代为转让的,其剩余需代为转让订货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转让,直至转让完毕。会员须对未能完成转让的订货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市场执行代为转让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其结果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给相应会员。
       第六十八条 由本市场执行的代为转让产生的盈利仍归会员;因本市场执行代为转让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各费用由相应会员承担,如会员资金出现负值,本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六十九条 货物交收时,如有一方会员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或第四十七条规定而构成交收违约,由违约方按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支付违约部分货物价值20%的违约金。
       第七十条 计算买、卖方交收违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数量(吨)= 应交货物数量(吨)-已交货物数量(吨)
         买方交收违约数量(吨)=(应交货款-已交货款)÷最后交易日结算价
       第七十一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本市场按终止交收处理,同时对违约双方分别按最后交易日结算价处以违约部分货物价值5%的罚款,罚款所得划入市场风险准备金。
    TOP 置顶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七十二条 本市场对会员的收费标准如下(其他未定品种另行通告):
       1.会员年服务费:新会员1万元,老会员0.5万元;
       2.交易手续费:5号标准胶2元/吨,浓缩乳胶2元/吨;
       3.交收手续费:5号标准胶和浓缩乳胶成交金额的0.2%;
       4.定点交收仓库收费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5.其它应交费用。
       第七十三 本市场于每月5号前向会员提供上月相关费用的清单和发票。
    TOP 置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市场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市场可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及细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本市场公布之日起试行。
    TOP 置顶

    附件一: 入市交易协议   
       甲方:
       乙方: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中国海南省海口市  
        第一条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的会员。甲方在入市交易之前已仔细研读了《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撮合交易规则》和有关细则及文件,乙方已就有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有关细则及文件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双方认为《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撮合交易规则》中赋予乙方权力的相关条款,实为确保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需,甲方承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网络及其它有关交易、交收设施,并为甲方代收、代付有关款项。   
       第四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密码一经使用,即视为甲方行为。乙方已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
       第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法定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乙方在交易收市后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当日结算数据,甲方须及时收取当天结算数据,如甲方在当日结算完毕后,可用资金余额低于乙方规定的最低限额,乙方将追加资金通知书随同结算数据一起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须及时收取并予以核对,甲方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和追加资金通知书。
       第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九条 本协议第七、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买卖参考,甲方自行承担据此进行买卖的风险。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TOP 置顶

    附件二: 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交收合同
       买方:
       卖方:
       中介方: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橡市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中国海南省海口市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中橡市场交收货物,由中橡市场统筹安排,确定交收履约对象,并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
       2.品种:   
       3.交收方式:   
       4.数量(吨):   
       5.货物交收价(元/吨):   ±地区差价
       6.货款:
       7.质量品级:见中橡市场有关规定。
       8.包装方式:见中橡市场有关规定。
       9.货物交收地点:
       10.货物交收日:
       11.相关费用:货物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2.货款结算方式:
       (一)直接支付:由买方向卖方直接支付全额货款,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有货凭证。
       (二)代收代付:中橡市场在买方交纳全额货款和卖方交存有货凭证及相关单证后,代卖方向买方交付有货凭证及相关单证,代买方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余款作为卖方的质量担保金。在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买方没有向中橡市场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中橡市场将质量担保金划入卖方指定帐户。
       13.票据开具方式:
       (一)直接支付:卖方须在市场规定时间内向买方开具原产品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代收代付:卖方须在收到80%货款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橡市场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
       14.检验标准和方法: 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橡市场,由中橡市场指定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15.交收违约处理办法:
       买卖双方约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或相关的完整合法凭证的;
       (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出现上述情况,视为交收违约。由中橡市场按《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撮合交易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7.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撮合交易规则》及中橡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8.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时生效。
          买方:     卖方:    中介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TOP 置顶